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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关系亟需规范

工人日报被诉名誉侵权案重审引出话题
1998-11-1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据羊城晚报报道,11月11日下午,当工人日报被诉名誉侵权重审案一闭庭,记者就截住从旁听席走出来的前新闻出版署副署长、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王强华,请他谈谈对此案的看法。

王强华说,建国以来,对新闻纠纷的处理大致分三个阶段:一是1979年刑法公布以前,那时是用行政手段解决新闻纠纷的,没有相应的法律。二是1979年以后至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前,这期间的新闻官司大多援用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有关条文进行判决。三是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后,新闻单位是否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侵权”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

王强华介绍说,形势发展到今天,单靠民法通则来判定什么是正当的舆论监督,什么是名誉侵权已经远远不够了。因为新闻工作有其特殊性,报纸天天要出版,电台天天要广播,记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像法官审案件那样把新闻事实的每一个细节都要搞得清清楚楚才能发表。如果这样,那就等于不要舆论监督了。而一上法庭,法官要的是证据,从新闻行业的规律来讲,记者可以依据事实进行报道,而事实往往不等于证据,这就是新闻单位很容易输掉官司的原因。

王强华进而介绍说,现在司法界和新闻界关于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重要过舆论监督,任何一个从文革“大字报”阴影下走过来的人都对此体会尤深。二是舆论监督权重要过公民的名誉权。从西方的观点来看,舆论监督权属于公权,个人名誉属于私权,公权应比私权优先。这也就是西方的名人、政要几乎难以保持自己的隐私的原因。

王强华的观点是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与维护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同样重要。他说,对于新闻单位来讲,应该多考虑公民名誉权的重要性,因为现代传媒的威力巨大,一字不慎,可能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作为被监督的部门或个人,也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正常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公器。法律则必须在这两者中间作出某种平衡,既要保护正常的舆论监督,又要防止有的人利用大众传媒刻意侵害个人名誉。为此,一个专门规范这两者关系的新闻法非常有必要制定。

其实,早在10前,王强华就参与过新闻法的起草工作。如果说那时新闻官司还不多,新闻法的制定还不显得十分迫切的话,10年后的现在,新闻记者被频频送上法庭成为被告、舆论监督越来越难以进行的事实已提醒人们:新闻法的制定已是刻不容缓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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